移至主要內容區

彰化管理處

彰化管理處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 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非事業用不動產房地標租投標須知

發布日期:2021-10-01 發布單位:彰化管理處-彰化管理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

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非事業用不動產房地標租投標須知

依本處110年10月1日農水彰化字第1106562416號公告

  • 本處標租房屋基地其投標手續除照標租公告規定外,悉依本須知辦理,本須知未規定者,適用相關法規。

二、本標租之房屋基地以公開底價方式辦理,其標的物、標租底價、暨押標金詳閱標租公告或附表。

三、投標人資格: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權租賃不動產之法人及自然人均可參加投標(自然人限完全行為能力人)。

四、具有投標資格而有意標租者,於標租公告所定期限在辦公時間內,向本處網站自行下載,將標封及標單封各貼於A4信封。

       五、押標金按照規定金額繳付,並限用左列票據:

  • 各行庫、信用合作社、農會所簽發之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
  • 郵局簽發之支票或郵政匯票。

前項(一)(二)款票據,不須載明受款人,如載明受款人,應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為受款人,其各發票人或代理人經本處有關人員當場審查時,如無法確認其身份者視為廢標。(私人支票未經前項(一)款規定金融機構保付者視為無效)。

六、投標單應以墨筆或鋼筆或原子筆書寫所投標的物、願出標價(金額用中文大寫並不得低於公告底價)及投標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投標日期、身份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者應填明法人名稱、登記文件字號、法定代理人姓名,並加蓋印章,連同押標金票據裝入標單封妥於密封後,再裝入標封內密封,用掛號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如逾規定截止時間寄達者無效(郵戳為準)原件退還,投標單一經寄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或更改。

七、凡投二標號以上,各標號應分別填寫投標單及分別繳納押標金,不得併填一張投標單並應一標一信封分別投寄,否則無效。

       八、投標人應在投標前,自行逕赴現場察看,並至地政機關閱覽必要資料。

九、開標日期及地點,如標租公告規定。投標人可於標租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攜帶國民身份證或法人登記文件及寄投標信函之郵局掛號執據,進入開標場所參觀開標及聽取決標報告。

十、開標之日由本處主辦單位派員會同監標人員,於開標時間前一小時向郵局領取投標函件,回至開標場所當眾開啟,同時審核標單及繳納押標金之票據暨金額,其合於規定者,即予唱標決標,不合規定者,亦當場宣佈。

十一、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投標單均予作廢:

     (一)未於規定期限寄達者。

     (二)投標單填寫內容錯誤或字跡模糊或塗改未蓋章或不能辯認及破壞不完整者,或加註附帶條件者。

     (三)投標單未蓋章或投標人所蓋章不符或印章模糊不能辨認者。

     (四)投標函未附押標金票據,或僅有押標金票據而無投標單者,或所繳押標金票面金額不足及票據不合規定者。

     (五)同一人對同一標的物投寄兩張以上投標單,或同一標函內投寄兩標以上者。

     (六)投標信封未封口及封口破損可疑,足以影響開標決標者。

     (七)投標信封書寫姓名、住址及任何記號或蓋章。

     (八)標單寄至指定郵政信箱以外處所或本處或持送開標場所者。

     (九)其他未規定之事項,經監辦(標)人認為依法不合者。

           上列各項如於決標後始發現時,仍應作廢,並由本處另行辦理標租。

十二、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投標押標金沒收不予退還,並投標無效:

     (一)投標之標價低於公告底價者。

     (二)得標後放棄得標或不依規定在期限內辦理訂約者。

     (三)依投標單所填住址,經郵局掛號通知二次仍無法送達或投標人藉故拒收得標通知者。

十三、投標人所繳押標金依下列處理:

     (一)得標人之押標金抵為應繳租金之一部份。

     (二)未得標人之押標金除有第十二點規定沒收者外,均於開標後當日或翌日(以辦公時間為準)憑投標人國民身份證,投標單所蓋原印章向本處無息領回原票據,如係委託他人代領,應出具委託書(應蓋投標單所蓋印章)受托人並攜帶身份證及印章。

     (三)如該標的物為優先承租人主張優先權,並完成租賃手續後,由本處通知得標人依照前款規定手續無息領回。

      十四、本次招租以公告公開底價辦理,故參加投標者,以一標以上(含一標)即行開標並予決標。

       十五、開標結果以達公告底價最高者為得標,如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金額相同者,當場以抽籤方式決定之,其餘者依序列為次高標。

       十六、標租之房地具有優先承租權者,應依照最高標價優先承租,並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完成合約手續,同時繳交該標的第一期份租金及履約保證金,逾期視同棄權論,即通知得標人依第二十一點(日期另訂)辦理承租手續。

       十七、刊登報紙之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以本處公告為準。

        十八、履約保證金:承租人應提供相當於二個月租金總額作為甲方擔保,就租金或租賃物損壞或將來因不履行契約所生損害賠償金違約金,及其他之擔保,租約期滿無息退還。此項保證金不得作為抵付房租之用,租賃期間內非經本處同意承租人不得中途退租,否則上項保證金全數由本會沒收,作為違約金,承租人不得異議。

        十九、連帶保證人:承租人應覓妥本處認可之連帶保證人二人,就歸還租賃標的物及給付租金、損害賠償金、違約金等項約定負連帶保證及賠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二十、租賃期間:所承租房地除另有規定者外,餘均不得轉租借、頂讓,更不得為違反法令之使用或以其他方法交與他人使用,租期屆滿前承租人非經本處同意不得退租,租期屆滿之日,原承租人所裝璜設備應自動拆除恢復原狀,否則視同放棄,其物品得任由本處處理,一切費用由承租人負責,由履約保證金扣除。

        二十一、經決標為承租者,應於本處指定之通知期限內(得標後十天內)辦理租賃契約訂定,並繳交第一期份租金及履約保證金,否則視為自願放棄並沒收投標押標金後,另由本處通知次高標價人依本點辦理承租手續(日期另訂)(再次高標者類推),有關租賃契約書提請彰化地方法院作成公證書,公證費、印花稅票,依規定由雙方各半負擔。

        二十二、開標當日如因上級機關對本標租案臨時有所指示或本處認為有停止開標必要者,本處得當場宣佈緩期開標或作廢,原標函退還投標人均不得異議或請求任何補償。

        二十三、本須知為契約條款之一,其效力視同契約。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由本處解釋之,本處得另公告或開標當場宣佈,投標人不得異議。

        二十四、有關租賃條件,除須依本須知所訂各點外,並應按本處租賃契約書內容辦理。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 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非事業用不動產房地標租投標須知 雜湊值驗證 16655_A01_1.pdf
格式:pdf 檔案大小:2 MB 下載次數:55
最後更新日期2021-10-01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