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機關業務督導員馨晴,明知申請加班時間內,未全程在辦公室內執行外籍勞工諮詢服務相關事務,而在部分時段赴健身房消費,仍虛偽製作職務所掌之加班費報告表,並檢附在其所製作之支付憑證黏存單之後,供支付憑證之用,再逐級陳核至不知情之長官、主計人員及機關主管簽核而行使之,致該等人員均陷於錯誤, 誤信其於申請加班欄之起訖時間內均有全程在勤加班,如數發給加班費,以此方式共詐得新臺幣 2,540 元,案經檢察官認定渠行為涉犯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第 216 條、第 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予以緩起訴處分(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109 年度偵字第 5811 號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參照)。
【補充】某環保局清潔隊水溝班隊員兼班長,數次以調派督導水溝班等相關工作名義,前往辦公室刷卡簽到後加班,但實際上早退、晚到而未實際加班滿 8 小時(如附表),卻填載每日加班 8 小時之不實加班申請單,申領到溢報時數加班費共新臺幣 3,831 元。經法院判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9 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24號刑事判決參照)。
本篇節錄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