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前館長呂春嬌於任職期間詐領出差費, 並於出差期間從事私人行程、曠職 6 日,台北地院今年已就她多次 犯行,依貪污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4 年,向公庫支付 15 萬元,褫奪公權 1 年。判決指出,呂春嬌身為高階公務員, 應以 身作則,誠實申領差旅費,卻貪圖小利,考量她犯後自首,犯罪所得 僅 2 萬 2 千 255 元,給予緩刑。 監委蔡崇義丶王美玉調查發現,長呂春嬌於任職期間,利用職 務上機會, 1 7 次詐領出差旅費共 2 萬 2255 元,並於奉派出差期日 從事私人行程,曠職 6 日;監察院今天以 11 比 1 通過 2 位監委所提 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呂春嬌於 2010 年 1 月 1 6 日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擔任國資圖館長期間,至各機關及大學院校演講、進行論文 口試、擔任校外委員,已向主辦單位領取講師費、講座鐘點費、 交通費及相關費用,卻利用職務之便,向國資圖偽稱進行館際合作 或輔導讀者服務等名義, 1 7 次詐領出差旅費共 2 萬 2255 元,其中 並多次假借出差事由處理私人事務,共曠職 6 日,事證明確。 監委說明,依銓敘部解釋,「公差」是指公務人員由機關指派 執行一定的任務,或代表其本機關出席各種會議,因其需報支費用, 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規定的程序核實報支,且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請假有虛偽情事者以曠職論。 監委表示,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6 條明定公務員應誠實清 廉、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同法第 9 條、第 10 條明定公務人員奉派出差時,不得藉故往其他地方逗留,並不得擅 離職守。 監委指出,呂春嬌假借其權力,詐取出差旅費的不法利益 並 於出差期日從事私人行程,顯已違反上開規定。雖然呂詐取差旅 費的金額不高,但其身為機關首長,卻長期多次貪圖小利,並曠職 從事私人活動,情節重大。為維護公務紀律,故仍應藉此彈劾案, 警惕公務人員「勿因惡小而為之」以達懲儆的目的 本篇節錄自中時、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