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甲學校以公開評選最有利標方式辦理營養午餐採購案,A
校長係評選委員,廠商乙為取得午餐標案,以甲學校學生用餐人數乘以3 元作為行賄A校長之回扣,並允諾以評選項目「創意回饋」條款贊助甲學校年終摸彩禮品,A校長收
取回扣後將廠商乙分數評為最高分,評選結果由廠商乙得標。
涉犯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
金。」貪污治罪條例(違背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研析
A校長收受廠商乙回扣並允諾將分數評為最高分,以協助其順利得標,雖評選採合議制,A校長之評分不具有讓廠商乙得標之決定權,但A校長擔任評選委員收受廠商回扣賄行為已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及第6 條罪嫌。
本篇節錄自基隆市政府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