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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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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案例

案情概要

甲機關於 106 年 3 月間辦理「○○掃描儀」採購案,由乙公司以低於底價60%之價格得標,惟乙公司嚴重逾期履

約且未能提出符合延長履約之正當事由,並多次以舊品交貨,且被甲機關拒絕。乙公司經理A即透過民意代表B向甲機關首長C表達關切之意,希勿解除契約並延長履約期限。

處理情形

● 甲機關首長C接獲此請託關說後,立即知會政風機構,並召集相關單位研商處理方式,仍決定依照合約規定於106 年11 月解除契約,並婉轉回覆民意代表B。

● 若C因B之關說,在無正當理由情形下,違反契約條款同意乙公司延長履約期限,使廠商因而獲得不法利益,恐將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對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嫌。

案關法規

本府廉政倫理規範§7

本篇節錄自基隆市政府政風處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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