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A民意代表辦公室主任B至甲機關洽訪,並請託甲機關承辦人C 就規劃辦理之特定採購案所需產品應使用國內廠商製造生產之品項,另提交型號資料,且表示如無法配合,廠商可能對該案提出釋疑或異議,使採購預算無法順利執行之暗示。
處理情形
● 承辦人C與B會談時當場表示該採購案已達政府採購協定(GPA) 門檻,依法不得限制國外廠商投標或採用國外產品,亦無法於招標文件指定特定廠牌及型號。
● 承辦人C於會後立即陳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室。
案關法規
本府廉政倫理規範§7
本篇節錄自基隆市政府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