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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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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與徵信業者勾結竊取勞工資料

案情概述

甲開徵信社,為順利取得客戶所需之入出境紀錄、地 址、前科、通緝、更名與勞工保險等資料,乃與警員乙、丙 聯絡,請乙代查上述相關資料,並依取得難易程度,每件以新台幣四百至八百不等之價額付予乙,先後甲總計共支

付 乙二十五萬六千七百零二元。另請丙代查勞工保險資料,以每件二百至一千五百元不等之價額,甲共支付丙八萬三 千四百元。嗣後遭人檢舉,經偵查屬實移送法辦,案經台灣高等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處乙有期徒刑五年十月,褫奪公權四年、丙有期徒刑五年四月,褫奪公權三年,二人不法所得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分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而依同罪條例行賄罪,判處甲有期徒刑二年二

月,褫奪公權一年八月。

研 析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 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 得洩漏,退職後亦同。」若有違背則觸犯刑法第132條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本案乙、丙二人連續違背職務洩密又向甲收受賄賂,同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故遭法院判處重刑,深值吾人警惕。 本案雖係警察人員犯案,唯大部分公務員均有接觸公務機密之機會,若受不了外界金錢誘惑,而洩漏應秘密之文書,則恐難逃牢獄之災,豈可不慎?

 

 

 

 

 

 

 

 

 

 

 

 

 

本篇節錄自澎湖縣地方稅務局政風室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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