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違失個案事實
(1)國防部某處長辛,主管國防工程、設施與經管不動產之規劃、構建、督導及管理事項,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寅係 J 公司總經理,於 106 年 11 月 26日升任董事長並續兼總經理;卯係 J 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辰為 J 公司採購發包處經理;巳係 H 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為本案與 J 公司共同投標之建築師;午係 K 砂石公司實際負責
人並為土石方清運業掮客。
(2)緣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於 106 年 5 月間辦理「某營區營舍整建統包工程」採購案,預算金額為 30 億4,387 萬 8,652 元。106 年 3 月該標案公開閱覽期間,J公司經評估後認預算太低而無投標意願,106 年 4 月間本標案公開招標後,處長辛隨即主動與建築師巳聯繫,透過巳與 J 公司總經理寅及董事長卯協議合作,並要求得標後需支付 3,000萬元作為酬謝,然本標案此時公告新建大樓樓地
板每坪造價僅約 10 萬 4,000 元,經 J 公司內部評估認為利潤太低,處長辛知曉後,隨即提高建物每坪單價至 12 萬元,增加 J 公司於本標案之獲利而願意投標並給付賄款。
(3)本標案於 106 年 5 月間召開評選會議,確定由 J公司得標,處長辛即透過午聯繫卯及建築師巳要求賄款自3,000 萬元提高至 4,500 萬元,並指定本標案拆除工程、土方清運工程交由午承攬施作,另指示由午負責轉交賄款。卯及建築師巳為免日後工程施作遭處長辛刁難,遂同意提高賄款之要求。後於 106 年及 107 年間由午分 4 次墊付及轉
交予處長辛共計 3,000 萬元賄款,另 J 公司尚有1,500 萬元期約賄賂未交付。處長辛於 106 年收受 J 公司支付賄款後,將現金藏匿於岳父家,後為隱匿及處分不法所得,處長辛透過購置豪宅、奢侈品或以親人名義購買房屋及豪車等方式,掩飾、隱匿不法所得去向,剩餘款項下落不明。
(4)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調查屬實,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依法偵辦;檢察官於 110 年8 月 18 日對處長辛等 8 人提起公訴5。
2、 違失個案檢討分析
(1)違失態樣
處長辛利用身為高階將領督導國軍房舍營繕工程之機會,向廠商索取回扣。
(2)違反法規
A.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B.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第 1 項。
C.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
3、 興革建議及防弊作為
(1)強化法治教育與宣導,建立廉潔觀念。
(2)落實業務稽核、定期輪調制度,並視情形機動調整職務。
(3)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不當請託關說之登記,並由政風機構落實稽核及督導。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