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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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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差旅費

某機關主管,利用出差督導之機會,竟未依申報出差之日期( 共申請 10 餘次) 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公務, 而係留在辦公室或至其他地區演講、參加餐敘及處理其個人之事務, 卻仍分數次填寫「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申請差旅費計新臺幣( 以下同)9,000 餘元,致不知情之審核人員誤認其有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公務, 而將前述金額匯入銀行帳戶。案經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

 

 

 

 

 

 

 

 

 

本篇節錄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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