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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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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實履約管理廠商履約超過採購金額上限案

【案情】

淑芬辦理「環境維護計畫」開口契約採購案,再分給所屬阿達、阿琴依照權責區域分別通知廠商進行環境維護,結果淑芬沒有做好履約管理,統計各區派工情形,阿達也沒有控管自己責任區的派工情形,未於廠商完工後立刻辦理核銷,導致整體採購案結算時之已派工完工金額 393 萬元,已超出契約金額及採購金額上限 200 萬元,而且契約

沒有載明此情形是否應給付價金,導致付款爭議。

【研析】

1. 「以單價決標者,未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屬於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建議仍需依照採購契約要項在契約註明採購上限數量或金額,以及契約終止時間,並由機關及廠商均落實履約管理,儘速辦理核銷,即時統計派工情形並核銷,避免超量施工後造成價金給付爭議。

2. 廠商履約超過金額上限,原則應依契約所載之規定給付價金,如契約未訂明,為避免價金給付疑義,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以書面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申請諮詢(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 年 2 月 1 日工程企字第 10700034980 號函)。

3. 相似案例:某消防局 107 年救護耗材開口契約採購案,相關人員未妥適控管各式救護耗材之訂貨作業,致廠商實際交貨金額超過契約金額,且未及時辦理後續擴充採購程序,採購履約管理作業核有疏失(審計部110年12月2日函報監察院備查之稽察案例)。

【責任】

淑芬跟阿達分別遭機關核予書面警告處分。

【參考法令】

1. 採購契約要項第 30 點:「契約應記載總價。無總價者應記載項目、單價及金額或數量上限。」

2. 採購契約要項第 43 點:「履約期限之訂定,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機關載明於契約…。」

 

 

 

本篇節錄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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