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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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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未公告之單價提供給潛在投標廠商案

【案情】

志明是南山區公所秘書,因「南山區公所農業工程」採購案潛在投標廠商湯湯一再要求、請託,據以評估是否投標,遂指示不知情之承辦人施施將「南山區公所農業工程」採購案(含該採購案中之「護欄設施改善工程」開口契約採購案之詳細價目表預算),送到秘書辦公室供湯湯閱覽,並任由湯湯用手機拍攝相關內容後離開。雖然之後湯湯評估不划算而未投標,志明仍被法院判決有罪。

【研析】

1. 開口契約,是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採購,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之契約。所以,開口契約所得工程款之多寡,除取決於實際實作數量即需求之數量外,所重者當為該項細項工程實作之「契約單價」,且此一「契約單價」絕非無中生有,應係憑依原先詳細價目表(預算)之細項工程「單價」分析結果議定而得。該詳細價目表(預算)中所載細項工程之「單價」、「複價」資訊,對於投標廠商而言是可以據以確實評估是否投標、得標後之成本、風險及利潤之重要資訊,故投標時該資訊之有無,顯然會引起投標廠商之不公平競爭,自應屬開標前不得洩漏之資料。本案中「護欄設施改善工程」開口契約採購案之詳細價目表(預算),因載有各項次工程之單價、複價,為防止廠商因先行瞭解此部分資訊所造成之不公平競爭現象,當屬應祕密之文書。

2. 機關人員在辦理採購業務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規定辦理採購案相關資料之保密事宜。

【責任】

志明犯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六月。

【參考法令】

1. 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2. 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1 項、第 2 項:「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3.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篇節錄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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