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技士甲調派某森林遊樂區收費站,以職務上收售門票費之機會,藉機以不開立統一發票方式販售園區門票,私自侵占前開收取款項而未依規定繳回公庫,侵占金額共計1,140元。 •地方法院判決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用財物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褫奪公權1年。 •違反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物罪)。 本篇節錄自新竹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