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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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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職務收賄案

孫○義於民國99年12月25日起擔任高雄市警局三線一星督察,依刑事訴訟法、警察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規定,對於高雄市轄內涉嫌經營有女陪侍脫衣陪酒等色情場所,負有偵搜、調查、取締及查緝等偵查及調查犯罪之職務,是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孫○義於102年任職小港分局之駐區督察期間,因而認識在小港區大林浦一帶經營色情場所(俗稱越南店)之業者劉○龍。劉○龍為求減少派出所經常臨檢取締越南店而造成生意減損,便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招待孫○義到其所經營之脫衣有女陪侍小吃店消費,請其向派出所進行關說以減少臨檢次數及強度。孫○義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前往該店接受劉金龍之招待,並於日後介紹業者劉○龍給轄區派出所所長認識,甚至協助劉○龍轉交新臺幣2萬元賄賂給所長,以進行關說減少取締。於此之後,孫○義還於短短一年期間,接受劉○龍之越南店招待、按摩服務、招待出國越南旅遊、修繕住家鐵皮屋工程、購買家具家電等不正利益,合計新臺幣34萬8700元。

本案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調組廉政官及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共同偵辦,經各單位共同實施通訊監察、行動蒐證及金流分析,針對孫○義住家及辦公室等處所進行搜索及扣押,均查扣到相關家具及家電等證據,並同步傳訊相關業者、小姐及轄區派出所警務人員到案說明後,足證孫○義違背職務收賄之罪嫌重大。案經本署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孫○義身為高階督察職司警察風紀,除收受以上賄賂外,尚試圖交付賄賂2萬元給所長以進行關說,影響社會風氣及敗壞警紀情節重大,且其犯罪後否認犯行、飾詞卸責,無悔改之意,經法院衡酌相關情狀後,判處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年。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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