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某地檢署檢察官承辦100 年度偵字強盜案件,該案被告乙同時又在某看守所執行另案刑期,而同案未在押被告丙屢次利用某立法委員名義辦理與被告乙之特別事由接見,疑有串證之嫌。檢察官乃於100 年11 月諭示囑託該看守所,對被告乙辦理特別事由接見之情形應立刻通知該署,並將錄音光碟送署參辦。
詎料該看守所管理員甲原應注意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 項偵查不公開規定,竟疏未注意,而於101 年2月7 日被告乙辦理接見當日,將檢察官囑託該所將被告乙會客錄音光碟送署參辦訊息,書寫在接見室白板備忘,致被前來會客之被告丙看見得知轉而告訴乙,因而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偵查消息,涉犯刑法第132 條第2 項之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
二、問題分析:
(一) 戒護管理欠缺保密觀念及警覺性不足
對於收容人個人資料、檢察官偵查指示等訊息,自應落實保密作為,然戒護人員因忙於戒護事務,為記載備忘而將應保密訊息書寫於他人易於看見之接見室看板,欠缺保密觀念及警覺性尚有不足。
(二) 機密資料欠缺保密流程管控措施
收容人個資、檢察官偵查指示等應行保密訊息之傳遞,本應以黃色機密卷宗為之,提醒經手人員注意保密作為,惟相關人員因欠缺敏感度及忽略保密措施,致將應行保密資訊公開登載洩漏,顯示機密資料之傳遞欠缺控管機制。
三、興革建議:
(一) 加強宣導資安保密觀念
收容人個人資料、刑案資料、檢察官偵查指示等事項,均為依法令應保守秘密之資料,非相關人員不得接觸、知悉、傳達及公開討論外,機關除可對經管人員加強宣導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外,並應建立保密流程管理措施,以黃色機密卷宗或保密皮箱傳遞,提醒經手人員知悉並有所警覺,以免因一時疏忽而洩漏機密資料,甚至涉及行政及刑事責任。
(二) 收容人個人資料應妥善保密及保管
舉凡收容人之姓名、通訊、住址、家屬、刑期、刑名等,均屬應保密之資料;機關之接見室、工場、舍房走道告示板、辦公室桌面、桌櫃及電腦等,亦屬易於受窺視獲悉之處所,經辦人員於處理前開資料時,務必審慎為之以免洩密。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矯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