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裕片於任職鄉長期間,其太太開了間「波卡餐廳」,於是經常前往該餐廳召開鄉務會議,會後用餐並以公費報帳。楊裕片稱該鄉僅有二間餐廳,然另家餐廳名氣大價錢亦較高,因此在主計之建議下前往波卡餐廳消費,消費達64次之多,其中甚至有12次為楊裕片所批准,總金額達新臺幣39萬4,150元。
法律研析: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同法第3條復規定:「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本案楊裕片身為鄉長,為本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對象,其妻則為同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關係人,楊裕片前往其妻負責經營之餐廳召開鄉務會議,並於會後用餐以公費核銷,自屬違反本法第9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規定,而有使其妻獲取本法第4條「財產上利益」之情形。
本篇節錄自經濟部水利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