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係民航局飛航標準組器材檢定科科長,職司航空器及航空器材標準之研訂等事項,具有監督及管理航空公司之權責,於退休翌日即至華航公司擔任顧問一職,職司飛機「修護專業」指導,協助「修護品保法規」之規範編撰,並指導「修護品保制度」之執行等業務,每月並領取車馬費五萬元。騎先後二項業務內容明顯直接相關,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之規定,經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2年。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矯正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