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礎事實:
甲為新竹縣橫山鄉民代表會代表期間,於新竹縣橫山鄉公所驗收複驗 其女婿乙負責之正昇土木包工業所承攬之標案工程,以鄉民代表兼廠商代表身分,親自到場參與系爭工程之複驗,以利獲得驗收通過。
二、 所涉法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7 條 現第 12 條 。
三、 本案重點:
(一) 公職人員:鄉民代表會代表。
(二) 關係人:公職人員之女婿為營利公司之負責人。
(三) 利益標的:鄉公所標案驗收。
(四) 行為樣態:
鄉民代表會在其職務上的權力頗大,像是有權議決鄉公所之預算、決算報告、提案事項,且就鄉公所暨所屬官員執行議決事項及主管業務有監督質詢權,故本法將其納入規範對象。
甲為民意代表,
其女婿擔任正昇土木營利事業之負責人 ,為其關係人,若是利用其與橫山鄉公所暨所屬官員之職務監督關 係對相關官員之影響力,在驗收紀錄上簽名,使 完成驗收,
難保後續承辦之工程結算、請款或履約保固程序業務之其他公職人員,在看見驗收紀錄後,會顧慮民意代表有業務監督權之影響而洵私或者儘速辦理。
所以甲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讓工程案驗收通過,有圖其本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情事,違反本法。
小叮嚀: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的權力,圖其關係人之利益,
即使整個採購案之施作皆符合規定,或是承辦人聲稱,不會因公職人員的身分而參與工程復驗有心理壓力,能 確實驗收, 也不得在驗收紀錄上簽名,這是確保 民眾得以信賴政府,避免產生不公平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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