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礎事實:
甲為台中市市議會議員,其子媳乙原任職於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因大甲地政事務所人力不足調至該所支援,後大甲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丙亡故,甲遂向 台中市政府地政局副局長,為其子媳乙謀求台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職缺。
二、 所涉法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7 條 現第 12 條 。
三、 本案重點:
(一) 公職人員:議會議員。
(二) 關係人:公職人員之 2 親等以內親屬。
(三) 利益標的:測量助理職缺。
(四) 行為樣態:
如同【案例一】之鄉民代表會代表,議員在職務上之權力,也有依法監督直轄市政府預算及施政作為,有監督、質詢直轄市政府權限。
A基於市議員之身分,向所監督機關臺中市政府所屬地政局
表達希冀讓乙受僱 為大甲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員)之意思,所為之行為不論是推薦、請託、或關說,都是以民意代表之身分,對於行政機關行政行為決策,具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力,提高其關係人受僱之可能性,而乙從豐原地政事務所轉僱至大甲地政事務所,經兩機關相互同意轉僱者,其休假年資、年終考核年資准予併計,有獲得財產上及非財產之利益。
故甲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讓其子媳受僱於大甲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員,有違反修正前利衝法第 7 條 現第12 條之情況。
小叮嚀:
公職人員 身分所賦與之職權,並進而借由該職權上之機
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之非財產上利益,其所表達之意思,均將因本人所具有之身分,而提高其關係人在人事晉用上之可能性,而仍決意為之,是為本法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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