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預防科警官 馮 ○○ 涉嫌多次利用職務機會,進入警政署電腦系統,查詢與其業務無關的多筆民眾刑案、車籍、入出境等資料,並洩漏給友人知悉,
事後遭刑事局查獲移送偵辦。台北地檢署偵結 後 ,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馮 ○○ 。檢方並以馮員係連續犯,向法院請求加重其刑。
據了解,刑事局督察室日前接獲檢舉,指稱 馮 ○○ 疑涉勾結徵信業者、律師,利用職務機會,擅自進入刑事局電腦系統,查詢民眾刑案及入出境資料,並洩漏與徵
信社及律師。
經督察室全面調閱馮○○自101年至102年間在警政署終端工作站使用紀錄表、刑事局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及電腦檔案後發現,馮員確實調閱大批與其業務無關的秘密資料,並有外洩情事。
督察人員遂約談馮員進行調查,馮員坦承有將秘密資料洩漏給友人,於是依妨害秘密罪嫌將馮員函送台北地檢署調查。但檢方調查時,馮員卻否認有洩漏機密資料情事。馮員辯稱, 102 年 3 月間開始「春安工作」期間,有林姓、吳姓警界同仁希望他提供一些失竊機車等資料,他並無將秘密資料外洩 與友人。不過檢方依據刑事局督察室的調查筆錄、資料,認定馮員確有洩密情形。
本篇節錄自澎湖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