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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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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管將工程採購案將施作工區變更為岳母經營民宿所在地

A自98年起擔任市公所課長,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該市公所工程採購案之預算書及契約書中,工程內容編列實際施作新建擋土牆四工區及新建道路,與原函報縣政府核定補助項目不同,經以工程圖說至現場比對發現其中一個工區為A之岳母經營之民宿, A依市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職掌該公所建築工程設計、施工監督業務,於上開工程案件採購階段明知工區係其岳母民宿位置所在,詎未自行迴避而於99年12月至100年3月間,於工程預算書、契約書及工程變更設計預算書上核章,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 項規定,處100萬元罰鍰。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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