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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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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於決標前公布底價案

【案情概述】
甲機關辦理財務類採購案件,開標前指派甲機關副首長 A擔任開標主持人,決標原則係採合格最低標低於底價決標,底價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72 萬元。
副首長 A 於機關開標室辦理採購案件之開標作業,僅有投標廠商乙公司 1 家參與,副首長 A 於開標拆閱乙公司投標文件後,知悉乙公司投標標價為 578 萬元,高於上開核定底價,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減價 程序,且應注意依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3 項規定,底價應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予以保密,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當場宣布乙公司得標,嗣發覺乙公司投標價格高於底價,遂請乙公司人員減價後,以其底價承攬採購案,後自覺程序有誤,並向甲機關政風單位自承程序疏失,並經向上陳報,始悉上情。

【處理情形】
1. 副首長 A 公務員因刑法第 132 條第 2 項過失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
2. 案經機關決議副首長 A 擔任採購案件開標主持人,於決標前公布底價,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核定申誡 2次。

 


本篇節錄自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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