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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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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於宣布保留決標前先行公布底價案

【案情概述】
甲機關簡任處長 A 於辦理勞務類採購案件之開標時,共有5 家廠商進行價格標之開標程序,其中最低標廠商之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簡任處長 A 本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規定之程序辦理,惟簡任處長 A 於依該規定宣布保留底價前,卻疏於注意逕行公布底價,致誤洩漏底價予參標廠商代表人知悉情事,顯有違政府採購法第34 條第 3 項前段,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之規定。

【處理情形】
1. 副首長 A 因過失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 2 年。
2. 案經機關決議簡任處長 A 擔任採購案件開標主持人,於宣布保留決標前,先行公布底價,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核定申誡2 次。

 


本篇節錄自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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