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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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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管擔任配偶工友考績案

A自100年起擔任某縣政府單位主管,為本法第2條所定之公職人員,其配偶B自99年起為該機關工友,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之關係人。
 A辦理100年、101年及102年工友年終考核時,於各該年度工友年終考核案通報時,在B之平時工作考核表上填具初評成績,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惟審酌其有不知法令之情事,依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及第18條之規定,就其三次違法行為酌減罰鍰金額至三分之一,併處罰鍰100萬元。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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