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自100年起擔任某縣政府單位主管,為本法第2條所定之公職人員,其配偶B自99年起為該機關工友,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之關係人。 A辦理100年、101年及102年工友年終考核時,於各該年度工友年終考核案通報時,在B之平時工作考核表上填具初評成績,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惟審酌其有不知法令之情事,依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及第18條之規定,就其三次違法行為酌減罰鍰金額至三分之一,併處罰鍰100萬元。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