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甲機關技正 A 具有公務員身分,依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4項規定,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
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竟利用其負責辦理工程類採購案件
決標後執行業務之機會,將案外人乙工程顧問公司所投標
採購案件時檢附服務建議書洩漏及交付予投標廠商負責人
B 。技正 A 所為涉犯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案經法務部廉政署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處理情形】
1.公務員 A 所犯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交付關於
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 6月。
2. 案經機關決議公務員技正 A 洩漏應保守秘密之廠商投標文件,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核定申誡2 次。
本篇節錄自桃園市政府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