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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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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僱用「弟媳」擔任約僱人員案

A於擔任某機關首長時,僱用其「弟媳」B為約僱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遭法務部依法處以100萬元之罰鍰。

解析:
經查A明知B係其胞弟之配偶(弟媳),與其有二親等姻親關係,屬本法第3條第2款所規範之關係人;雖B係自82年即在該機關任職,但其職務屬於一年一聘之約僱人員,故自本法89年7月12日公布施行後,A仍核批續僱B擔任該機關之特約業務員之行為,已使B獲取相類於任用之非財產上利益,顯與該首長之職務有利益上衝突,並違反本法規定,A實應依法迴避前揭僱用行為,以避免外界之爭議,維護公職人員公正之形象。

 


本篇節錄自中華民國監察院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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