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衛生所護士,利用負責「中老年健康促進及慢性病防治宣導講座」業務之職務上機會,明知未聘請講師辦理該活動不得請領講師費,卻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衛生所辦理中老年病及慢性病防治業務「經費收支明細表」內,虛偽登載不實之「日期、摘要、金額」等內容,復虛偽製作講師鐘點費領據之私文書,並偽造醫師簽名,使不知情之審核人員陷於錯誤,從而詐得講師費8,000元。
案經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法院考量被告於犯罪發覺前即至廉政署自首犯罪,並已繳回犯罪所得,再衡以本件不法所得僅數千元,爰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6、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第216、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名論罪並判決免刑。
本篇節錄自經濟部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