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國小校長及總務主任,依廠商提出之特殊材料訂定規格,浮編數量;廠商為湊足家數借牌投標。
懲處情形
一、 機關人員經法院判決有罪:機關依廠商提出之特殊材料工法訂定技術規格;另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浮編履約數量(例如高估施作面積,逾實際需求之72%),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褫奪公權1年4個月。
二、 廠商人員經法院判決有罪:廠商為避免因投標家數不足3家而流標,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投標,塑造競標假象,經法院依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及第5項為有罪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2個月,褫奪公權3年;復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及第103條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3年。
本篇節錄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