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OO係經濟部水利署第O河川局之工務課課長,負責綜理工務課執掌河川防洪設計、監造工程等業務,劉OO則為第O河川局工務課副工程司,負責工程設計監造工作及陳有蘭溪河川全河段之巡防2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張OO係山O營造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於96年間承攬第O河川局「96年度陳有蘭溪全河段緊急搶險工程」,訂有合約。於96年6月10日,南投縣OO鄉OO村OO橋下游左岸因連日豪雨於潰堤,溪水溢入00村危及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南投縣00鄉公所為避免緊急危難,遂辦理緊急搶險,於同日上午立即指派壹O營造有限公司之員工江OO調派挖土機進行搶險,約定由壹O公司辦理該潰堤河段之搶險工程,雙方並於同年月13日簽訂工程協議書,該搶險工程於同年月19日峻工。詎朱OO、劉OO2人於96年6月11日上午,會同張O0前往坪林橋下游左岸勘查災害現場,發現坪林橋下游左岸搶險工程現場已由江O0負責施作搶險後,朱、劉2人對於主管監督事務,明知按前揭第0河川局合約,坪林橋下游左岸搶險工程係以實作數量計價,若未實際施作則不可請領工程款,亦明知坪林橋下游左岸工程實際施作者乃係壹O公司員工江OO,並非山O公司,渠等2人竟共同基於圖利山O公司之犯意聯絡,張OO則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由劉OO以虛偽填載施工數量之方式,偽造坪林橋下游左岸搶險工程之施工日報及峻工圖,並授意張OO拍攝壹0公司施作該搶險工程之過程及完峻照片,充作山O公司施作桐林橋下游左岸搶險工程之畫面,後再以該不實之施工日報、峻工圖及工程照片供作驗收資料,致使第0河川局會計邱OO於96年6月27日,會同朱OO及張OO至坪林橋下游左岸搶險工程現場驗收工程時陷於錯誤,誤以為實際施作廠商為山O公司,而予以驗收合格,登載於驗收紀錄。嗣張OO於96年9月29日,向第O河川局申請核撥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而第O河川局亦因誤認坪林橋下游左岸搶險工程已驗收合格及誤信該搶險工程為山O公司實際施作,遂同意核撥該等款項予山O公司,致使山O公司獲取坪林橋下游左岸搶險工程款150萬之不法利益。
本篇節錄自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