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鄉公所鄉長、秘書、課長等公務員,收受廠商賄款 ,不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並於開標前洩漏底價 ,廠商借牌塑造競標假象,違背職務圖利廠商以得標河川疏濬工程挖取販售砂石。
懲處情形
一 、機關人員經法院判決:
鄉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處 有期徒刑 3年6月 ,褫奪公權 3年及犯罪所得 120萬 元沒收 ;鄉 公所秘書共同犯對於監督之事務圖利罪 ,處 有期徒刑 3年 2月 ,褫奪公權 2年 ;鄉公所課長共同犯對於監督率事務圖利罪 ,處有期徒刑 2年 l0月 ,褫奪公權 2年。
二、廠商人員經法院判決: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交付賄賂罪 ,處有期徒刑 1年 4月 ,褫奪公權 l年 ;又犯政府採購法第 87條 第 5項 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處有期徒刑3月 。
三 、圖利罪以明知違背法令為前提 ,違反採購法第 36條、第 37條之規定 ,即屬違背法令。
四 、洩漏底價同時構成刑法第132條之洩密罪,如 又圖他人不法利益而獲得利益 ,則構成圖利罪。
五 、廠商為塑造競爭假象借牌亦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
六 、公務人員辦理採購及廠商人員參與採購絕不可違法 ,否則必將繩之以法。
本篇節錄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