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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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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過失洩密

前言

公務員洩密事件時有所聞,因刑法第132條第二項有規範過失洩密之罰則,因此許多公務人員常因一時不察而涉犯過失洩密罪。本次將透過某公所約僱人員之案例,提醒大

家要更加注意,於工作時提高警覺!

案情概要

甲係某公所工務課約僱人員,負責處理違建查報案件。民眾乙於民國109年4月向市政府陳情:「民眾丙位於○○街之房屋前斜坡佔用道路,妨礙交通安全」。因此市政府函令公所通知屋主限期改善,副本另函發陳情人乙,案件分由甲辦理。甲簽辦公文,通知屋主丙於文到10日內清除前揭違建,惟於發函時疏未注意,將前開市政府所發,內載明副本收受者為乙公文影印,作為公所通知屋主丙限期改善函之附件,一併寄發予丙,致丙收文後,得知違建舉發人

為乙,而找乙理論,乙遂向市政府及地檢署檢舉公所涉嫌洩密。

本案經檢察官偵辦後認承辦人甲本應注意並能注意檢舉人身分之保密,惟疏未注意,誤將載明副本收受者為乙之公文作為附件,寄發予屋主丙,其行為涉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公務員過失洩密罪嫌,因甲所犯之罪,屬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犯後坦承錯誤且態度良好,經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維護,予以緩起訴處分。

案例研析

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人民之陳情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陳情人資料屬「應秘密」文書,本案承辦人甲疏未注意致洩漏陳情人身分,構成洩露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責。且洩露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亦處罰過失犯,甲因疏未注意致洩漏陳情人身分給屋主知悉,成立洩露國防以外應秘密罪之過失犯罪嫌。

另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8點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民眾乙檢舉丙佔用道路屬舉報性質,業務單位應按前揭規定,做好陳情人身分保密。承辦人甲於函請屋主丙改善函文中,將市政府所發,載明副本收受者為乙公文影印,作為公所通知屋主丙限期改善函之附件,由於陳情人與屋主係屬對立關係,基於保護陳情人原則,必須採取對陳情人身分保密作為,故本案承辦人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洩漏陳情人身分,顯已違反相關保密規定。

結語

現今民眾對自身權益非常重視,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應依相關規定及陳情內容判斷,若屬應秘密事項,必須確實做好對陳情檢舉人身分保密事項。

公務員一時不慎即可能發生洩密情事,經管各項資料人員必須時時小心防範,始無洩密之虞,否則即有接受法律制裁之可能,切莫掉以輕心。

 

 

 

 

 

 

 

 

 

本篇節錄自花蓮縣政府政風處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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