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甲機關辦理財務類採購案件,開標前指派甲機關副首長A擔任開標主持人,決標原則係採合格最低標低於底價決標,底價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萬元。
副首長A於機關開標室辦理採購案件之開標作業,僅有投標廠商乙公司1家參與,副首長A於開標拆閱乙公司投標文件後,知悉乙公司投標標價為578萬元,高於上開核定底價,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減價程序,且應注意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規定,底價應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予以保密,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當場宣布乙公司得標,嗣發覺乙公司投標價格高於底價,遂請乙公司人員減價後,以其底價承攬採購案,後自覺程序有誤,並向甲機關政風單位自承程序疏失,並經向上陳報,始悉上情。
【處理情形】
1、 副首長A公務員因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
2、 案經機關決議副首長A擔任採購案件開標主持人,於決標前公布底價,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核定申誡2次。
本篇節錄自國防部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