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詐領子女教育補助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易字第 380 號刑事判決
張 OO 為 A 機關技工,其配偶何 OO 係 B 機關工友。張OO 明知夫妻同時擔任公職,依規定不得重複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且明知何 OO 自民國 87 年起即已向 B 機關申請上開費用,張 OO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自 89 年 1 月起迄 95 年上半年間計 11 次重複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計新臺幣 48 萬 4100 元,業已違反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罪,案經起訴並判決張OO 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 6 月、拘役 60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 元折算 1 日,並宣告緩刑 2 年。
本篇節錄自經濟部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