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垃圾掩埋場場長,於任內採購近 20 萬元數位電錶設備,意圖規避「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適用,將採購案拆成兩筆 10萬元以下案件,以小額採購方式向特定廠商採購;嗣廠商於履約過程交付不實之驗收文件,機關首長及其下屬皆知情,惟仍同意辦理驗收合格。
懲處情形
一、 機關人員經法院判決:
垃圾掩埋場場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3年,禠奪公權2年;其下屬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二、 廠商人員經法院判決:
廠商負責人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禠奪公權2年。
本篇節錄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