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要內容區

彰化管理處

彰化管理處

:::
:::

工程圖利案

宜蘭縣大同鄉公所財經課約僱人員張石成負責系爭工程採購案件之驗收、結算計價請款,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明知為避免廠商偷工減料,工程鑽心試驗地點不得由廠商自行選定,以及本件工程驗收時需檢附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報告,仍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對於主管事務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於103年9月24日前某日聯繫翁銘鴻,由翁銘鴻自行選定鑽心地點且先行鑽取試體,翁銘鴻即於103年9月24日現場驗收前某日避開先前未按圖施工區域,自行選定合格地點鑽取試體。待103年9月24日大同鄉公所承辦人員至現場驗收後,張石成又於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報告尚未完成前之103年9月26日即於簽呈上登載驗收完竣並向宜蘭縣大同鄉公所主計人員行使之,使宜蘭縣大同鄉公所主計人員誤信已完成驗收而撥款,因此圖利龍祥公司64萬8,477.36元(即未按圖施作部分所詐得款項)

 

本篇節錄自臺北市調查處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02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