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要內容區

彰化管理處

彰化管理處

:::
:::

請託關說案

案情概述

101 年 9 月 14 日晚間,某市警察局某分局分駐所員警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期間遇酒駕婦人藉酒裝瘋、企圖逃避酒測並揮拳毆傷在旁蒐證的女性員警,被依妨害公務等罪嫌,上銬帶回警局究辦。

數小時後,該酒駕婦人的家屬拜託市議員到場關切,而該市議員則轉請某市長協助。等到某市長到達分駐所後,涉嫌以拍桌恐嚇、揚言調職等方式脅迫警方放人。事後,所長及承辦警員因市長介入關說疑雲,放走該酒駕的婦人。

地檢署檢察官依縱放人犯等罪嫌起訴某市長、兩名官警以及該酒駕的婦人。

案情研析

本案係屬公務員被請託關說之案件,依據

一、101年9月7日生效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本作業要點規範對象,為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而本作業要點所稱「請託關說」者,係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違反本作業要點,對於未登錄者、隱匿不報者及政務人員,課有應被嚴予懲處或移送監察院審查之責任。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故對於長官直接指示,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需為陳述,是公務員的基本行為準則,否則依法仍需負擔行政及刑事責任。

三、另外,「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行政院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本規範第三點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對於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故本案具有公務員身分的所長及承辦警員,如果一開始就拒絕被請託關說,並將相關被請託關說情形,填寫「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表」,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即是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的作為。但現在卻因市長以「例行的選民服務」工作為由,演變成司法史上首宗「市長縱放人犯案」,同時,分駐所這兩位具有公務員身分的所長及承辦警員,不但遭市長威嚇、屈從,如今還可能面臨停職候審的下場,也被檢察官以「縱放人犯罪」起訴,如此因市長的請託關說,卻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誤觸法網,實在令人深感不值,而被毆傷的女警,雖未觸刑責,但被關說,依規定也應該登錄而未登錄。

公務員依規定登錄,不但可保護自己,也可更謹慎處理民眾請託關說案件。

 

 

 

 

 

 

本篇節錄自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02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