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某採購中心副主管○○○負責金額五千萬元以上之採購招標案,與該副主管具學長學弟關係之廠商知悉其職務掌管範圍後,乃與其洽談採購案投標、招標等事宜,並交付五十萬元的賄款。其後,該廠商因知悉採購案的底價,順
利得標由該採購中心負責之多筆招標案,得標金額至少二億多元,被人檢舉涉嫌圍標、綁標、行賄等不法情事。
處理經過
本案○○○不法收受賄賂並洩漏由其負責之招標案的底價,業經高等法院審結,被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五年。另涉案廠商也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公務員行賄罪,經一審判決有期徒
刑一年,併科新臺幣100萬元,褫奪公權二年。
檢討分析
一、本案涉及法規
(一) 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二)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③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三)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
Ⅰ 對於第二條人員﹙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金。
Ⅳ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二、結語
1、 承辦採購人員須注意底價於決標前應予保密之規定
邇來發生多起採購案件開標主持人因未熟稔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導致於開標過程中誤認最低價廠商已達可決標狀態,於未決標前逕自公布底價情事,有違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予保密之規定,致觸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情事。
不論係出於故意或是過失,採購人員洩漏底價皆有因違反法令而遭判刑前例,承辦採購單位應加強向所屬宣導注意相關規定,避免類似情事重複發生。
2、 廠商即使非屬公務員,亦有貪污治罪條例適用之餘地
貪污治罪條例雖以公務員為主要適用對象,但一般民眾若對公務員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事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 條之規定,可能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不得不慎!
本篇節錄自國防部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