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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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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法令讓業者簡易申請合格證明節省費用

【案情】7 某機關臨時人員阿秉,負責承辦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改善合格證 明(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簡化申辦程序)之審查作業,但卻在明知建築師小徐幫某幼兒園申請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依法不得以簡易室內裝修申請程序辦理,卻未據實審核,簽陳「同意准予核發室內裝修合格

證明」公文,於奉核後寄發載有「貴幼兒園檢送申請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改善合格證明書圖文件查核完竣,尚符規定予以備查」等不實內容之函文給幼兒園,足生損害於該機關對於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之正確性,並使該幼稚園免於支付申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與依簡化程序處理之差額 3 萬元。

法院認為阿秉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及刑法第 216 條、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 55 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4 月,褫奪公權 2 年。

【補充】

負責承辦、審查作業之公務員,如未據實審核發放證明文件,即可能像本案中的阿秉一樣涉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另外,雖然不是發放證明文件,但如果公務員違反規定製作不實實地勘查報告書或勘查紀錄表,讓民眾得以違法採運 2 顆香樟木下山販售得利,或促使機關違反規定替民眾進行道路改善工程讓該民眾免於支出興建道路費用,均犯圖利罪。

 

 

 

 

 

 

 

 

 

 

 

 

本篇節錄自農業部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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