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機關負責拆除違章建築業務的組長秀賢與另一機關負責工商業稽查及行政罰鍰業務的秀存,明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第 1 項:「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維護公共安全聯合稽查作業要點規定:「為落實查核成效,行前應予保密。」,不得將聯合稽查相關事項等消息洩漏予業者知悉,秀賢卻牽線,由秀存將聯合稽查
小組稽查時間告知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之某養生館業者,促使該業者得以安排於稽查時間店休,躲過稽查,免受裁處12萬元罰鍰。
法院認為工商業稽查非秀賢主管業務,秀賢所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及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斷,處有期徒刑 5 年 2 月,褫奪公權 3 年;秀存因負責工商業稽查及行政罰鍰等事務,又是參與聯合稽查小組之稽查人員,公共安全聯合稽查相關事項為其主管事務,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及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斷,處有期徒刑 1 年 3 月,褫奪公權 1 年。
【補充】
除了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外,貪污治罪條例亦有規定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提請留意。
另外,本會及所屬機關同仁辦理聯合稽查業務時,請務必遵守相關保密規定,避免涉犯圖利或洩密等罪。如某機關技士小文,因看到記載違法屠宰聯合查緝小組查緝日期之密件公文,而對特定查緝對象老蕭暗示近日將會查緝私宰雞隻,讓老蕭推知查緝時間而有所準備,雖然法院未認定小文涉犯圖利,但判小文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 5 月。
本篇節錄自農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