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甲機關簡任處長A於辦理勞務類採購案件之開標時,共有5家廠商進行價格標之開標程序,其中最低標廠商之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簡任處長A本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之程序辦理,惟簡任處長A於依該規定宣布保留底價前,卻疏於注意逕行公布底價,致誤洩漏底價予參標廠商代表人知悉情事,顯有違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前段:「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規定。
【處理情形】
1、 副首長A因過失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2、 案經機關決議簡任處長A擔任採購案件開標主持人,於宣布保留決標前,先行公布底價,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核定申誡2次。
本篇節錄自國防部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