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任職於某市警察局 xx 分局會計室之曾員,為調任他機關 oo 處會計室「工程股」,向多位舊識詢問出缺情形,適逢該處會計室「會計股」有出缺,曾員主動來電要求是否能優先任用,並向會計室主任反映,希望於到職後與「工程股」同仁互換工作。
惟經該處政風室暸解,曾員之親友任職於與該處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且該廠商正承攬該處巨額採購標案。
處置方式:
曾員積極透過熟識同仁詢問職缺,欲調回 oo 處,雖個案情節尚無構成本府廉政倫理規範之「請託關說」定義: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就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與否,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提出要求,致有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惟曾員之行為,已造成該處會計室同仁壓力,並擔心後續有民意代表介入,該處政風處遂建議案依同規範第 4 點「公務員無法判斷是否為請託關說時,得依前點規定辦理。」進行請託關說登錄備查。
本篇節錄自臺北市政府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