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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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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託關說案例

事件經過:

某市警察局 oo 分局 xx 街派出所小隊長陳 oo,受 oo 廣場主管林 oo 口頭請託「oo 廣場附近檢舉違規停車件數,多半為員工車輛,請求轄區員警減少取締」。

處置方式: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案經陳員現場回應,如經檢舉或現場舉發仍將依相關規定處理,並請該負責人善盡勸導員工之責,嗣於 3 日內報告單位主管完成簽報作業,尚無衍生人員違失不法情事。

 

 

 

 

 

本篇節錄自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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