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A君藉由25件校園環境改善工程,主導設計至工程標由A君經營之4家公司與其他廠商合謀、借借牌圍標及擅製試驗報告供學校完成驗收結算程序,謀取不法利益。
懲處情形
- 本案廠商人員之具體違法行為,經法院判決定讞如下:
(一)人員部分:
1、A 君因偽造私文書罪、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5 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 3 年。
2、合謀人員(無機關人員)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 88 條第 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各處有期徒刑 1 年 2 個月。
(二)公司行號部分:
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妨害投標罪等,依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判決罰金:
1、A 君所屬 4 家公司共 80 萬元。
2、容許他人借用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處其他合謀廠商共 16 萬元。
二、相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參與圍標之廠商,以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6 款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 3 年。
三、廠商人員絕不可違法辦理採購及影響採購公正,否則必將繩之以法。
本篇節錄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