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某機關A君為秘書室主任,因兒子B君開設印刷工廠,遂要求該室承辦小額採購的同仁配合,將多項印刷採購案交由其子承攬。
B君為製造有多家廠商競爭的假象,向其他廠商取得空白報價單,並在上面填寫較高價額,自己的報價單則填寫較低金額,後將這些報價單交給秘書室承辦人簽陳長官核可,使其能以最低但高於市價1倍的價格承攬上開印刷採購工作。
後遭檢舉,經檢調機關查證A君雖未直接獲得金錢利益,惟其圖利其子的行為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規定,經提起公訴,經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0萬元。
案情解析:
按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而A君明知此事涉及家族利益,非旦耒予迴避還主動介入,已違反規定。
愎秘書室為專責辦理採購業務單位,其主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之公職人員,而其子B君亦為第3條所定之關係人,依該法第12條規定A君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復依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B君原則上不得與A君的服務機關有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