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工務處處長林○○於民國107年任職技正期間,督辦「107年度新竹縣轄內農路、村里道路及人行天橋等橋梁基本資料建置及安全檢測評估案」採購案,萬○○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萬○○公司)負責人陳○○、股東張○○,為取得該採購案,遂與林○○接觸,而林○○明知依據採購法規,評選委員名單在公開前不得洩漏,竟受陳○○、張○○金發誘惑,洩露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與張○○知悉,並配合張○○需求,勾選特定評選委員,循行政程序由不知情之上級聘任。嗣後上開標案果由萬○○公司於107年5月7日以新臺幣416萬元得標。而張○○亦依雙方之期約,於同年6月6日,交付15萬元予林○○收受,作為上述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
本案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於111年1月6、7日共同執行搜索,並密集傳訊相關被告及證人,經偵查終結,認林○○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等罪嫌;陳○○、張○○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而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