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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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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誤餐費

案情摘要

空軍司令部某單位部分軍士官明明準時下班,或在司令部餐廳吃完飯才回家,卻以公出或加班為由,虛報每日 150 元的誤餐費,調查單位意外發現,二個單位中有超過一半、逾百名軍士官都涉嫌虛報,連負責審核的人事軍務處也有人涉案,相關人員因而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涉犯刑

法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全案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及廉政署偵辦中。

案例分析

一、法治觀念偏差

請領差旅費、加班費、油料費、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及鐘點費等小額款項係為公務員經常接觸之申領業務,惟時有發生少數公務員詐領此類款項案例,所得財物或不正利益雖微,其所負刑責卻重,除行為人即需面對司法制裁或行政懲處外,並損及機關乃至整體公務員之清廉形象,而嚴重影響個人職涯發展,本案肇因應係行為人之法紀觀念薄弱,偏差價值觀之普遍存在,淪為一種平庸的邪惡,

其實邪惡並非人們眼中的少數,亦有可能寄生於平凡中,讓人習以為常,犯下嚴重錯誤卻渾然不覺。

二、封閉之機關文化

據報載,調查單位之所以能迅速掌握證據,除根據電子門禁系統資料外,空軍司令部在餐廳設置的刷卡系統紀錄也成為鐵證。知情人士表示,這次被揭露的只是冰山一角,虛報誤餐費,在空軍司令部似乎為不能說的秘密,此種「你可以,我也可以!」的心態,違法要件「明知」可證,普遍認為躲在軍中封閉倫理階級制度的保護傘下是安全的,現今民智大開,沒有所謂的陋規不會揭發。

貼心叮嚀

一、本署由軍、警、關務及一般文職等四大類成員組成,分別來自軍事院校、警察體系及公職人員考試等,如因工作需要加班,依其任用方式所申領之費用區分為「誤餐費」、「夜點費」、「超勤加班費」、「加班費」等 4 類,上揭小額款項皆訂有請領條件及程序,並有逐級至業管單位之審核機制,惟仍偶有發生無公出或加班之事實,而虛報

夜點費及加班費等款項,究其主因,摒除個人因素,若該管主管能善盡督導考核,務能降低此一違法態樣。

二、小額款項之設計,依其性質並非固定待遇,且應核實發給,沒有符合事實,而申請相關款項,即有違法之該當性,所得財物或不正利益雖微,其所負刑責卻重,決定為與不為的一瞬間,可能導致截然不同的結果,每個決定都像蝴蝶振翅,可能造成未來人生中的龍捲風,切莫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三、海巡人員是國家疆域守護的執法者,亦負有維護治安責任,民眾對司法警察機關之清廉期待程度高於一般公務機關,若由執法者變成違法濫權者,戕害公共利益,將破壞人民之信任,應以此案為鑑,除於內部控制流程上增訂相關管制措施,全面防制利用規定及審核之漏洞報領小額款項外,並請各單位主管、副主管及審核單位等落實查核,發揮預警機制,並結合相關案例宣導,以維護機關信譽及廉潔形象。

參考法條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二、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五、刑法第 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五、刑法第 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篇節錄自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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