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媽擔任某公立醫院總務室主任職務,虎妹為其女兒,且
在醫院擔任契約護士。依「醫院醫務契約人員管理要點」
規定,契約人員之考核由所屬單位主管評擬,並送考績委
員會審議後簽請院長核定。因虎媽為醫院考績委員會委員,於審議當年度契約人員年終考核時,因受考核人員有一百多人,承辦單位檢附年終考核評分清冊讓考績委員自行審閱,虎妹考核成績也名列清冊中,考績委員會決議同單位主管原初評之等第分數,最終虎妹當年度年終考績評核為甲等,並獲得甲等考核之獎金。
• 事後,虎媽因參與考績委員會審議虎妹年度考核成績而未自行迴避,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依第16條第1項得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