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雲林某機關管理師阿才指派同仁聰明駕駛公務車到基隆市出差三日,結果阿才跟聰明在基隆住宿一晚後第二天就回雲林,第三天也沒有出差。但阿才因為在入住時已經支付他自己跟聰明 2 人的 2 日住宿費,為了填補開銷,在民宿提供的免用統一發票空白收據,填載沒有住宿的第二晚住宿費 1,800 元,向機關申領住宿費及沒有出差的第三
天雜費 400 元。
而聰明為了歸還阿才墊付的住宿費,在民宿免用統一發票空白收據,填載沒有住宿的第二晚住宿費 1,600 元,向機關申領住宿費及沒有出差的第三天雜費 400 元,並將 1,600 元轉交給阿才。
【違反】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判決】
法院判決阿才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9 月,褫奪公權 2 年;聰明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9 月,褫奪公權 1 年。
節錄自農業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