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陳校長擔任公立東北國中校長,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所定之公職人員。自民國(下同)98 年 8 月 28 日起至 99 年 3 月 26日止,續聘妻舅張老師兼任該校生活教育組組長,遭到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4 萬元。
本案學習
1. 陳校長之妻舅張老師是否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之關係人?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陳校長之妻舅張老師為第3條第2款所定之關係人。
2. 陳校長主張為利校務推展,循例聘任關係人任該職,並報經縣政府同意備查,並無違法?
陳校長雖主張並不了解學校內部組織文化與兼職行政人事安排,因為大都透過各處室主任私下徵詢有能力、願承擔工作之教師兼任,再提報校長聘任之,絕少於公開會議或場所直接諮詢聘任教師並作成正式紀錄。但本案法院認為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2條規定,任用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確屬校長權限,縱使尋覓人選之前置作業係由主任為之,
最終仍須由校長決定聘任與否及陳報上級主管機關,因此,陳校長在執行職務時,聘任其妻舅為生活教育組組長時,顯然有利益衝突,陳校長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自行迴避,卻未自行迴避,仍決定聘任其妻舅張老師兼任行政職務,而且在陳報該校兼職名冊時親自核章決行,已經違反法律之規定。
3. 法院調查陳校長向縣政府陳報張老師以代理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理由,僅提及該校專任教師無意願兼任,並未一併向上級機關說明與張老師間有2親等親屬關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迴避任用之親屬範圍,自不得引據縣政府同意備查而免責。
且倘該校確無正式教師願意兼任生活教育組長,陳校長應循行政程序向相關主管機關反映以謀解決之道,不得以權宜之事,作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阻卻違法之依據。
4. 法院認為陳校長明知張老師為其妻舅,具2親等旁系姻親關係,與其所執行之職務有利益衝突,卻未自行迴避,仍自98年8月28日起至99年3月26日聘任妻舅張老師兼任該校生活教育組組長職務,使張老師獲取人事任用之非財產上利益及主管加給之財產上利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據第16條規定,違反第10條第1項規定者,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5. 本案原訴願決定書依據第16條重為系爭處分,因於其作成第1次處分,適用法條錯誤,且僅裁處陳校長34萬元,有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之適用,爰仍裁處陳校長罰鍰34萬元。
本篇節錄自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