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為某公立小學校長,該國小辦理「某某設備更新採購」案,該採購案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方式辦理,須成立採購審查小組,A校長於勾選專家學者及家長代表項下之審查小組委員時,明知其配偶在審查小組委員建議名單上,應即自行迴避, 停止執行該項職務,卻未自行迴避,仍勾選其配偶,使其配偶獲得擔任採購審查小組委員之利益,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