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家可以於開始遊戲的7日內,或是從網路上付費下載相關軟體之7日內,向遊戲廠商或原購買的業者請求退還全部款項。 二、玩家可以隨時告知遊戲廠商終止契約,遊戲廠商在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30日以內將剩餘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退還給玩家。但是虛擬寶物無法申請退還。 本篇節錄自行政院消費保護處